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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印发沭阳县现代农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6    来源:沭阳县政府

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青伊湖农场:

  《沭阳县现代农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七届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切执行。

沭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沭阳县现代农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

  为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提升主导产业和培育壮大特色产业,积极打造“一主多辅”农业特色产业体系,提升农业质态、效益和竞争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规模设施园艺

  1.新建热镀锌钢架大棚。热镀锌钢结构,棚架顶高2.3米以上,钢管骨架直径≥25毫米、壁厚≥1.1毫米,架管档间距≤1米,棚脊及两侧有固定档;容积率≥0.6。基地面积500亩(花卉苗木300亩)以上,按建筑面积给予每亩1500元奖励。

  2.新建宽体钢架大棚。热镀锌钢结构,棚肩高1.5米以上,顶高4米以上,宽15米以上,架管档间距≤1米;容积率≥0.6。基地面积300亩以上,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奖励;基地面积500亩以上,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元奖励。

  3.新建日光温室。后墙及两端为保温墙体,热镀锌钢架结构棚面,棚面覆盖保温防水材料;温室顶高3米以上,容积率≥0.45。基地面积300亩以上,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奖励;基地面积500亩以上,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元奖励。

  4.新建连栋温室。热镀锌钢架结构,天沟高≥2.6米,顶高≥4.3米。连片建设,总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奖励60元;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平方米奖励90元。用于花卉苗木盆景产品展示、销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奖励40元。安装外遮阳网高≥4.7米,并安装通风系统、喷滴灌系统的,按温室面积每平方米另奖励10元。内设移动苗床的,按移动苗床面积每平方米另奖励10元。

  5.新建连栋玻璃温室。热镀锌钢结构,天沟高≥4.3米,顶高≥6米。连片建设,总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奖励90元;总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2-3万平方米区间内每平方米奖励110元;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平方米奖励120元。用于花卉苗木盆景产品展示、销售,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奖励90元。安装外遮阳网高≥6.4米,并安装通风系统、喷滴灌系统的,按温室面积每平方米另奖励10元。内设移动苗床的,按移动苗床面积每平方米另奖励10元。

  以上设施,如是培育花卉苗木的,奖补标准上浮20%。

  (二)产业结构调整基地

  新建成的2000亩以上成方连片高效农业示范基地,给予建设主体每亩800元(其中稻渔共作、无土草坪每亩400元)奖励。基地可分两年建成,建成后一次性安排奖补。

  新培育造型花木(包括盆景产业园)连片种植500亩以上,每亩奖励2000元;连片种植1000亩以上,每亩奖励2500元;连片种植2000亩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

  以上情况有混合的,可混合计算面积,但不同类型的项目不重复奖补。

  (三)新型经营主体

  1.示范家庭农场奖励。获得省、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的,县财政分别按8万元、6万元、3万元标准予以奖励。

  2.集群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奖补。实施方案获得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家庭农场集群综合服务中心,验收合格后,按照公共服务综合体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奖补。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设施种植、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营销等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20万元、5万元、5000元奖励(县级奖励与上级奖补可同时享受)。

  (四)品牌创建

  家庭农场、合作社、行业协会或涉农企业等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县财政分别按每个2万元、3万元给予奖励(每个企业获证奖补不超过5万元)。

  有机食品保持认证的奖励2万元。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奖励10万元(省、市、县奖补可同时享受)。

  凡被评为市三星以上、省二星以上休闲农业企业,给予企业4万元奖励。凡被评为省休闲农业示范村(或休闲农业精品村),给予村10万元奖励(县奖励与上级奖励不同时享受,就高不就低)。

  二、项目管理要求

  (一)项目立项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根据我县实际,及时公布稻渔共作的相关规格标准。

  现代农业项目须经县农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申报表经所在乡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报县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跟踪管理

  对通过立项纳入项目库的现代农业项目,县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督促业主单位严格按规划方案实施,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正常生产经营。

  (三)奖励兑现

  根据项目业主申请,经项目所在乡镇初验同意后,由县农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作出奖励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县财政按审定意见及时拨付奖励资金到项目所在乡镇,由乡镇拨付到相关建设主体。

  重大项目和规模新品种花卉苗木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本办法除特别标注外,奖励均为一次性。

  (四)相关要求

  纳入奖励范围的项目,要符合环保、国土相关管理规定,不得重复享受县现代农业、工业奖励和上级扶持补助等同一类型项目资金,也不得重复享受县其他同类型奖励政策(有明确规定除外)。符合现代农业保险条件的项目,要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三、其他

  1.2018年6月30日前备案并在本年度内建成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可选择按沭政发〔2017〕52号文件执行。

  2.县级已发文件与本文件相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沭阳县现代农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沭政发〔2017〕52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沭阳县科技体系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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