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青伊湖农场:
《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接赋权事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接赋权事项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经开区涉企投资审批扁平化、标准化、便利化,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决定》(苏政发〔2017〕86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通知》(宿政发〔2018〕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承接原则
(一)应接尽接。市政府赋权经开区的202项(含子项共计298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企业登记的子项企业集团登记、涉及机动车维修类经营许可的子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其余200项(含子项294项)一项不漏、全部承接,其中赋权审批事项172项、可直报事项28项,审批主体是经开区。
(二)有利发展。以有利县域发展为原则,努力把经开区建设成为行政审批效率最高、营商环境最优的示范区。
(三)分类实施。根据赋权相关事项、经开区承接能力及工作需要,承接事项实行分类审批。
二、权力层级分类
200项行政权力事项含子项共计294项,其中省级权力4项(审批1项、直报2项、经开区委托县直部门审批1项)、市级权力97项(审批10项、直报29项、驻经开区分支机构审批13项、经开区委托县直部门审批45项)、市县同权191项。随着法律法规的修订和调整,权力层级实行动态调整。(详见附件1、2、3)
三、分类实施
(一)经开区直接审批和直报。与工业和经开区建设管理事务关联度较高、业务量较多的事项,由经开区直接审批,共25项;直报事项28项,均由经开区自行承接。
(二)驻经开区分支机构审批。专业性较强,与工业和经开区建设管理事务关联度较高的事项,由驻经开区分支机构审批,共24项,分别涉及市监、环保、国土等部门。
(三)委托县直部门审批。与工业及经开区当前建设管理事务关联度较低、业务量较少的事项,由经开区委托相关县直部门审批,共123项。
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将委托审批事项集中至经开区,实现集中审批。
四、明确责任
(一)经开区是赋权事项承接的主体,因此对承接的200项审批(直报)事项工作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经开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县直相关部门(含有驻经开区分支机构的部门)要与经开区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力和责任划分;
(三)对驻经开区分支机构和委托县直部门审批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责任由经开区先行承担,然后根据委托协议书再对相关部门予以追责。
五、规范审批行为
一是规范审批运行。经开区牵头制定行政审批工作运行规范,明确审批范围、审批流程、工作制度和责任要求,确保审批工作科学、顺畅、高效。
二是规范审批标准。经开区和县直相关部门要对负责的审批事项逐项制定明确的审批流程、审批材料清单和审批时限,提供审批事项审批政策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规范审批平台。赋权后,现阶段经开区相关审批工作,继续在经开区审批中心办理。待新政务服务中心建成投入使用后,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经开区业务审批专区,负责经开区的业务审批。县直部门要明确所有审批事项的承办人、审核人及分管领导,同时加强对经开区的业务指导和人力支持。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审批监管职责。经开区直接审批和直报事项,由经开区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驻经开区分支机构审批事项,由驻经开区分支机构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委托县直部门审批事项,由县直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经开区和县直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审批及监管责任,加强审批事项的审核及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加强对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等事项的监管,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