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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沭阳县乡镇工业项目环保准入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3    来源:沭阳县政府办

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青伊湖农场:

  《沭阳县乡镇工业项目环保准入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第十七届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沭阳县乡镇工业项目环保准入若干规定

  为大力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进一步强化从源头上规范乡镇工业项目的环境管理,促进乡镇(场、街道)工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绿色生态的乡镇工业格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乡镇工业项目建设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规范环保准入门槛,优化乡镇工业布局

  (一)区域准入要求

  1.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因素,高标准编制乡镇(场、街道)总体规划,工业集中区规划、生态环保创业园规划及给排水、污水处理、集中供热等专项规划,强化规划引领作用,依法履行规划和规划环评报批手续。

  2.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同级环保部门审查。

  3.各乡镇(场、街道)工业项目布局选址应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发〔2013〕113号)相关要求,并在项目周围按要求设置隔离带,确保环境安全。

  4.各乡镇(场、街道)应加快完善污水集中处理及配套管网等环保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乡镇(场、街道)应采用集中供热。

  5.各乡镇(场、街道)引入工业项目应入园进区,并符合规划产业定位和工业布局,有废水、废气和废渣排放项目不得布点到工业集中区以外,引入项目应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二)行业准入要求

  6.各乡镇(场、街道)落户项目须不属于国家、省产业政策禁止类、淘汰类、限制类生产工艺、产品的项目,同时须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定位和配套需求。

  7.积极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和高产出、高附加值、低污染、低能耗的项目,不得引进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和落后技术、落后工艺、落后装备的“三高三落后”项目。

  (三)环境质量准入要求

  8.工业项目所在区域水体、声环境应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空气质量应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类区标准。

  9.所在区域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实行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应就超标因子查找原因,有针对性的进行综合治理,并不得新建排放超标污染因子的项目。

  (四)民意准入要求

  10.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见》(苏环规〔2012〕4号)要求,实行项目准入公众参与制度,公开征求相关群众意见,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11.建设单位应当秉承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开展公众参与,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对公众参与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对象代表性、结果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五)污染防治准入要求

  12.建设单位应建设与污水排放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重点关注特征污染因子的处理效果,污水应达到接管要求或相应排放标准。

  13.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污染区、防控区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14.建设单位应加强生产、储运及污水处理过程中的有组织、无组织废气治理,确保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要求。

  15.固体(危险)废弃物临时储存和处置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符合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要求。

  16.建设项目应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确保各项污染物浓度达标,总量不超过核定指标要求。

  二、规范产业发展范围,落实绿色发展要求

  1.禁止引入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造纸、电石、冶炼、铁合金、焦炭、制革、电镀等建设项目。

  2.禁止引入排放氨、硫化氢等恶臭气体和一氧化碳、氯气、氟化氢、硝基苯等无机、有机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

  3.禁止生产、使用及排放含氰化合物、多氯联苯、多溴联苯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高毒物质项目。

  4.禁止引入排放铅、镉、铬、汞、砷等有毒有害重金属的项目,如铅蓄电池制造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等“涉重行业”。

  5.禁止引入废旧资源回收再加工项目,特别是废电子、废电瓶、废电器产品、废塑料、汽车拆解等项目。

  6.限制引进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高污染(含重污染工艺)、高环境风险产品的生产项目。

  7.禁止新建燃煤锅炉,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燃煤锅炉应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天然气、电等替代燃煤,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8.禁止无配套污水处理厂的乡镇引入有工业废水排放的项目。

  9.项目选址不得违反《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发〔2013〕113号)中相关要求。

  10.高度重视饮用水源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违反《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中相关管控措施要求。

  三、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1.本规定由各乡镇(场、街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环保部门对乡镇工业企业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管。

  2.县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经信、环保等部门要强化对乡镇(场、街道)工业项目的审批把关,严禁引进和审批列入“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名录”的项目;对乡镇(场、街道)由于历史原因,培育或引进“未批先建”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布局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县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经信、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办理完善项目备案、用地、规划、环评等手续;对各乡镇(场、街道)已引进的列入“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名录”项目要加强引导,推动企业对原有项目实施升级改造。除技术改造和污染减排项目外,县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经信、环保等部门不得批准列入“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名录”的已建成项目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改扩建。

  3.各乡镇(场、街道)要加快推进工业集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编制工作,积极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工业项目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将新建、技改项目相关信息报送县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经信、环保等部门。

  4. 县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经信、环保等部门要强化对乡镇(场、街道)工业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列入“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名录”的违规建设项目,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县政府和相关乡镇(场、街道)集中清理,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5.县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环保等部门要对乡镇(场、街道)工业项目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本规定的项目,进行督办、曝光和依法查处。

  四、责任追究

  对擅自引进列入“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名录”的项目以及违反本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宿迁市生态环境损害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宿迁市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将有关情况纳入干部生态环境实绩考核范围,同时责成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好违规建设项目的后期清理、关闭等相关工作。

  五、其他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政策有新规定的,适用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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